营口设备价值评估、房产评估、固定资产评估机构

营口,大石桥2023-06-26 13: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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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集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企业资产估价、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国有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一站式资产评估服务。集慧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是规模超大的资产评估服务机构。目前服务开通城市有:北京、上海、西安、成都、重庆、郑州、杭州、武汉、合肥、南京等主要城市。我们承接的是全国业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艰苦奋斗,已为国内十万客户提供了资产评估服务。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实行规模化经营,实现全球战略,越来越多的企业,走上了并购、重组的道路。   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由于市场因素、技术更新等影响,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不断变化,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价值(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计价原则为历史成本计价)必然不能如实反映并购、重组资产的现时价值,为了达成共识,合作双方一般都会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确定并购、重组资产的交易价值。同时,企业股份制改制、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出售、企业联营、租赁、债转股这些经济活动也都涉及到进行资产评估。   我们知道,在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时,评估结果反映的是资产的重置价值、成新率、以及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而会计核算是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反映的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两者计价原则、反映的价值状态并不相同。由于并购、重组完成后新的核算主体要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那么,在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账务处理实务中,必然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以重置成本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重置成本*(1-成新率)反映累计折旧,以其差额反映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总价法”;另一种方法是直接以按成新率计算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我们暂且称这种方法为“净值法”。   尽管我们知道,上述两种方法并不影响会计报表的平衡以及该项资产累计折旧的计提(两种方法在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净值相同;折旧计提按照现行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折旧计提应当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但是从会计报表可比性的角度去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类业务处理作出统一规定。考虑到会计业务处理简便易行、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并结合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业务时,应以净值法为宜,即直接采用固定资产评估结果的评估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反映累计折旧。   问:公司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能否转增资本?   答:关于资产评估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不符合上述规定,即评估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除“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外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允许转增注册资本。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当然不允许转增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185005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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